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彭斌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901********345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1102民初2142号 |
案号 |
(2020)湘1102执恢53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限被告彭斌、徐海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郭交武借款本金52,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2,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被告彭斌、徐海英已支付的29,900元应于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被告彭斌、徐海英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0-13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