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彭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01********345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1102民初2142号
案号
(2020)湘1102执恢5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限被告彭斌、徐海英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郭交武借款本金52,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算方式为:以52,000元本金为基数,从2014年8月15日起,按年利率12%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被告彭斌、徐海英已支付的29,900元应于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178元,减半收取589元,由被告彭斌、徐海英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0-13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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