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康华荣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83********01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521民初470号
案号
(2020)湘0521执268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邵东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康华荣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贺蓉林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7日开始计算,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9日起开始计算,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7日起开始计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贺蓉林其余的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 351元,由被告康华荣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邵东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2-07
发布时间
2020-12-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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