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康华荣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0883********013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1民初470号 |
案号 |
(2020)湘0521执268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康华荣应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偿还原告贺蓉林借款本金50万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1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7日开始计算,以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1月19日起开始计算,以借款本金20万元为基数自2016年12月17日起开始计算,均按月利率2%计算至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贺蓉林其余的诉讼请求。如义务人未在本判决指定期间内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1 351元,由被告康华荣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邵东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时间 |
2020-12-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