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万毅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322********1426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湘0381民初2414号
案号
(2020)湘0381执170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湘乡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新强、万毅英共同偿还原告曾凌云借款本金150 000元。由被告李新强、万毅英共同偿还原告曾凌云利息(利息包含:2019年2月7日前的利息30 000元;自2019年2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15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曾凌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26元,减半收取2513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283元,由原告曾凌云负担783元,被告李新强、万毅英负担3500元。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李新强、万毅英可将款项支付到本院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户名湘乡市人民法院,账号:8201 1000 0000 0484 3,开户银行: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备注案件当事人名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2-03
发布时间
2020-12-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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