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万毅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2********14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381民初2414号 |
案号 |
(2020)湘0381执170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由被告李新强、万毅英共同偿还原告曾凌云借款本金150 000元。由被告李新强、万毅英共同偿还原告曾凌云利息(利息包含:2019年2月7日前的利息30 000元;自2019年2月8日起以借款本金150 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5.4%计算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驳回原告曾凌云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26元,减半收取2513元,财产保全费1770元,合计4283元,由原告曾凌云负担783元,被告李新强、万毅英负担3500元。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履行完毕。被告李新强、万毅英可将款项支付到本院指定的如下银行账户:户名湘乡市人民法院,账号:8201 1000 0000 0484 3,开户银行:湖南湘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备注案件当事人名称。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2-03 |
发布时间 |
2020-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