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沙河市华凯畜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799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冀05民初52号 |
案号 |
(2020)冀0582执恢17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北凯特饲料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沙河市支行借款本金4 700万元及利息(截至2017年9月1日利息为1 018 444.57元;从2017年9月2日起至2017年11月8日止,按照借款年利率4.785%计算借款期限内利息;从2017年11月9日起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罚息年利率6.22%计算逾期利息)。二、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沙河市支行对被告河北凯特饲料有限公司抵押物沙土国用他项(2016)第234号土地使用权和沙房他证开发区字第20160980号房屋所有权享优先受偿权(以不超过本金1 500万元及利息为限)。三、被告沙河市金东坡璃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河北凯特饲料有限公司承担的借款本金4 700万元及利息,在本金3 200万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沙河市华凯畜牧饲料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河北凯特饲料有限公司承担的借款本金4 700万元及利息,在本金1 000万及利息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五、被告杨秋增、李彩娥、杨海增、赵美书对本判决第一项河北凯特饲料有限公司承担的借款本金4 700万元及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驳回原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沙河市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沙河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1 |
发布时间 |
2020-12-20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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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杨诺增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82679949158E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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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沙河市杨庄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