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282********00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苏1291民初1217号
案号
(2020)苏1291执119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朱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贷款本金165439.17元及利息、复利(截至2018年12月12日的利息2689.47元、复利56.16元及以欠付本金165439.17元为基数,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年利率24%计算的利息);二、被告朱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律师费损失1500元;三、驳回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州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5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94元,减半收取1847元,保全费1370元,合计3217元,由被告朱琳负担(此款原告已缴纳,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五日内由本院向原告退还,被告应当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应当负担的诉讼费。逾期不履行的,依法移送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泰州医药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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