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洋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4********2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222刑初159号、(2020)皖02刑终213号刑事判决书
案号
(2020)皖0222执185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繁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唐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二、被告人古志恒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诈骗罪,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五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七千元;111三、被告人丁勤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四、被告人赵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八千元;五、被告人杨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六、被告人徐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七、被告人协廷宇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八、被告人董家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九、被告人张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十、被告人吴丽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宣告缓112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唐松的刑期从2019年4月7日起至2025年11月6日止;被告人古志恒的刑期从2019年4月4日起至2025年1月3日止;被告人丁勤的刑期从2019年4月4日起至2023年4月3日止;被告人赵军的刑期从2019年4月4日起至2022年7月3日止;被告人杨洋的刑期从2019年4月4日起至2021年9月3日止;被告人徐月、协廷宇、董家旺、张倩、吴丽的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均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清)。十一、各被告人违法所得予以追缴,被害人的合法财产予以返还;公安机关扣押、查封、冻结的相关被告人的财产在执行罚金刑、退赔被害人损失时依法处置。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13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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