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健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05********14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03民初3803号
案号
(2020)皖0503执272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3一、被告朱健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杨德伟欠款40000元并支付逾期付款利息(以4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4月25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朱健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付原告杨德伟律师代理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75元,保全费560元,共计1135元,由被告朱健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2-08
发布时间
2020-12-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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