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姜洁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05********0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03刑初338号 |
案号 |
(2020)皖0503执25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张师淼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其个人价值人民币二十万元的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34年2月24日止。)二、被告人张宏生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9年4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三、被告人王宁辉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四、被告人姜洁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25日起至2020年3月24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五、将随案移送的分别系各被告人所有的赃款赃物(赃款:人民币一千四百元、港币一千元;赃物:哈佛牌h6型轿车一辆、三星牌等各品牌手机七部、中国工商银行卡一张、中国交10通银行卡一张)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16 |
发布时间 |
2020-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