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苗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225********708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324执810号
案号
(2020)皖1324执恢45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许小雷、苗静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安徽泗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自2011年9月26日至2014年9月26日按年利率14.63%计算利息,自2014年9月27日起按年利率21.945%计算利息至履行完时止,已付5000元利息在执行过程中予扣除)。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50元,由被告许小雷、苗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2-16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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