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鲁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2********0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2民初3048号
案号
(2020)皖1122执20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来安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曹殿霞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来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0992.19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罚息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计算);二、被告鲁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原告来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对被告曹殿霞的抵押物(大众牌汽车,机动车登记编号:皖m0r201,7车辆型号:svw71617mm,车辆识别代号:lsvwy218612154671,发动机号:0d3420)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来安中银富登村镇银行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可汇至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来安支行,账号:34001737208053001962,收款单位:来安县人民法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84元,减半收取292元,由被告曹殿霞、鲁强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2-02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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