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223********051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223民初1705号 |
案号 |
(2020)皖0223执9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志刚、严颖欠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26万元,利息(含罚息)43,342.38元(截至2020年3月31日),本息合计303,342.3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张志刚、严颖自2020年3月31日起按照《个人借款合同》《借款展期协议》约定向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付借款利息至还清借款本金时止。三、被告张志刚、严颖赔偿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因实现上述债权而产生的律师代理费5,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原告安徽南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有权就抵押物被告张志刚名下的位于南陵县籍山镇新世纪商贸城a1幢2单元503室房产(房地产权证号为:房地权南陵8县字第20050910号)进行拍卖、变卖或折价,以所得价款在最高债权额限度(上述一、二、三项债权、诉讼费等合同约定的费用)内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与利息合计不超过年利率2%)。权利人可在本判决书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6,000元,减半收取为3,000元,由被告张志刚、严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南陵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7-06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