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422********00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安民初字第00888号 |
案号 |
(2020)湘0721执恢4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乡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解除原告周萍与被告任华于2013年2月3日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二、被告任华返还原告周萍购房款100 000元、支付违约金50 000元、支付延迟交房期间的利息(利息从2014年2月4日起按月利率10%算至2015年10月9日止)。以上款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3 300元,减半收取1 650元,财产保全费800元,合计2 450元,由被告任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安乡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04-02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