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季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22627********002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民再45号
案号
(2020)皖1302执41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维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再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7983号民事调解书”;二、变更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再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白东海、季敏于判决7生效之日起15日内清偿王健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按年息24%自2015年1月13日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许莉代白东海于2015年7月6日偿还王健的10000元予以扣除)”为“白东海、季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清偿王健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按年息24%自2015年1月13日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许莉代白东海偿还王健的26000元予以扣除)”。一审原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白东海、季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白东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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