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敏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22627********00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民再45号 |
案号 |
(2020)皖1302执413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维持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再22号民事判决第一项,即“撤销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5)埇民一初字第07983号民事调解书”;二、变更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再22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即“白东海、季敏于判决7生效之日起15日内清偿王健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按年息24%自2015年1月13日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许莉代白东海于2015年7月6日偿还王健的10000元予以扣除)”为“白东海、季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清偿王健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按年息24%自2015年1月13日始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许莉代白东海偿还王健的26000元予以扣除)”。一审原审案件受理费2900元,由白东海、季敏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元,由上诉人白东海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