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123********42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肥东民二初字第00539号 |
案号 |
(2020)皖0122执恢1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合肥九朝商贸公司支付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代偿借款本息4428241元,并自2015年9月30日起按照日万分之五支付利息,息随本清;二、被告合肥九朝商贸公司支付律师费7000元;三、被告合肥市金福达门业有限公司、童灵灵、徐光辉、徐玉前、张萍、徐张智、高莉敏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合肥九朝商贸有限公司进行追偿;三、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被告杨志超所有的位于合肥市庐阳区阜南路168号罗兰德小区3号综合楼905室抵押的房产(房权证合庐字第8130018783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在4500000元额度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驳回原告肥东县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一)、(二)项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280元,由被告合肥九朝商贸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肥东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3-05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