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玉英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622********416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0524民初2001号 |
案号 |
(2020)湘0524执恢47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志坚、邹林颖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 702.65元,至2020年5月16日的利息47 486.13元,此后利息按月利率13.65‰计算,息随本清;二、被告刘志坚、邹林颖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3000元;三、被告刘玉英对以上第(一)(二)项债务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四、驳回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64元(原告已预交1682元),减半收取计1682元,由原告湖南隆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32元,被告刘志坚、邹林颖、刘玉英负担165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隆回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2-07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