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沙国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1028********301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4民初4436号 |
案号 |
(2020)苏1204执恢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陈国华、朱秀芹尚欠原告泰州市姜堰区娄庄镇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借款本金500000元及借款期内利息17083.33元、自2018年9月16日起至2020年2月29日止按月息15‰计算的逾期利息133000元,以上利息合计150083.33元,由被告陈国华、朱秀芹于2019年8月25日、9月25日、10月25日前分别偿还10000元,于2019年11月25日、12月25日、2020年1月25日前分别偿还30000元,于2020年2月29日前偿还30083.33元;二、对借款本金500000元及2020年3月1日后的利息,双方协商按月息15‰计算,由被告陈国华、朱秀芹从2020年3月起每月25日前分别偿还本金3万元及按当月所欠本金计算的利息,直至还清为止;三、如被告陈国华、朱秀芹有一期未能按约足额履行给付义务,原告有权自被告陈国华、朱秀芹逾期之次日起按517083.33元申请法院强制执行(扣除已经履行的部分),并要求被告陈国华、朱秀芹支付未履行部分自2018年9月16日至实际履行之日按照月息20‰计算的利息;四、被告唐子皓、陈龙、泰州华晶新能源发展有限公司、沙国华、泰州市金澳绿源燃气有限公司对被告陈国华、朱秀芹上述还款义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陈国华、朱秀芹追偿;五、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本案纠纷就此结清。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9832元,减半收取计4916元,由被告陈国华、朱秀芹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9-17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