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骆桂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127********0076
执行依据文号
(2018)皖1225民初3202号
案号
(2020)皖1225执恢1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阜南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骆桂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骆桂忠借款150000元,利息36400元(利息从2010年10月25日计算至2018年5月25日,以后的利息以20000元为本金,按月利率2%计算至本息偿清之日止),合计1864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707元(原告预交5129元,缓交3578元),由原告负担2340元,由被告负担2014元,本院减收775元;鉴定费1800元由原告骆桂忠负担。4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8-18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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