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韦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82********103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82民初2245号
案号
(2020)皖1182执255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明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韦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尤前进租赁费74800元及利息(自2020年6月12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租赁费实际付清时止);二、驳回原告尤前进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可汇款至明光市人民法院,开户行:明光农村商业银行城中支行,账号:20000425766410300000155。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25元,减半收取862.50元,由被告韦杰负担837.50元,原告尤前进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4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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