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叶惠东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900********35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1322刑初396号 |
案号 |
(2020)皖1322执21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萧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陈炯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30年3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陈健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7月24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庾得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四、被告人叶惠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五、被告人陈炯林、陈健明、叶惠东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萧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