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叶惠东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900********351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322刑初396号
案号
(2020)皖1322执215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陈炯林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30年3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二、被告人陈健明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月24日起至2029年7月24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三、被告人庾得建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9日起至2022年11月28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四、被告人叶惠东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3月28日起至2022年3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付清。)五、被告人陈炯林、陈健明、叶惠东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萧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09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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