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祖峰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20322********401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321民初1640号 |
案号 |
(2020)皖1321执172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江苏亿之康建材有限公司、刘祖峰、张卫于判决生6效后十日内退还给砀山万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货款674282元并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以674282元为基数,按照月息2分的标准自2020年4月21日起计算至给付完毕时止);二、江苏亿之康建材有限公司、刘祖峰、张卫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承担砀山万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即律师代理费42000元、保函保险费4000元,合计46000元;三、刘训康、卢峰对上述给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砀山万华混凝土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4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1546元,由砀山万华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1280元,由江苏亿之康建材有限公司、刘祖峰、张卫、刘训康、卢峰负担10266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砀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1-05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