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丁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222********14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1282刑初258号
案号
(2020)皖1282执219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界首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龙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355有期徒刑八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行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43年4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被告人侯小伟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六万356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32年4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三、被告人朱红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7年4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四、被告人丁凯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4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357五、被告人何洪春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7日起至2031年5月2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六、被告人范志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30年4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358七、被告人候应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14日起至2026年5月1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八、被告人李冲重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5年4月2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九、被告人徐亚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359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5日起至2023年7月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十、被告人金进宝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七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5日起至2024年4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十一、被告人李威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22年4月23日止。)十二、被告人陈赫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360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3日起至2022年9月2日止。)十三、被告人侯燕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4年10月1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十四、被告人李壮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与前罪被判处刑罚三年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已服刑的一年十个月零361十九日,即自2019年6月14日起至2023年1月25日止。)十五、被告人张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23日起至2022年11月22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十六、被告人梅红宾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0日起至2022年4月19日止。)十七、被告人范如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62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三日,即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2年9月2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十八、被告人卢留富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6月18日止。)十九、被告人丁城铭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犯协助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十、被告人王奇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363(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15日起至2021年4月14日止。)二十一、被告人侯应朋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9日起至2020年6月28日止。)二十二、被告人邢雪梅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6日起至2021年2月5日止。)二十三、被告人金洪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0年10月1日止。)364二十四、被告人丁良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6日起至2023年3月5日止。)二十五、被告人陈晓磊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8月28日起至2022年8月2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二十六、被告人吴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31日起至2021年7月30日止。)二十七、被告人孙朋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1年4月22日止。)365二十八、被告人张留军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因同一行为被刑事拘留的十一日,即自2019年4月23日起至2022年4月11日止。)二十九、被告人于思杰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5月9日起至2020年3月8日止。)三十、被告人丁文恒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10日起至2020年12月9日止。)三十一、张浩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2020年8月2日止。)三十二、被告人于强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366(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2020年10月2日止。)三十三、陈龙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0月3日起至2020年6月2日止。)三十四、被告人何付德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6月21日起至2021年6月20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三十五、被告人王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4日起至2022年7月3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完毕。)三十六、被告人王森犯诬告陷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三日,即自367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1年9月28日止。)三十七、被告人李根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扣除先行羁押的二个月十七日,即自2019年10月2日起至2020年5月15日止。)三十八、被告人李洪超犯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十九、被告人刘世杰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十、被告人刘可以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十一、刘文生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十二、被告人范凯犯包庇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十三、被告人何太明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368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四十四、扣押在案的被告人王龙的个人财产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四十五、责令被告人王龙退赔被害人张龙人民币十二万元;责令被告人王龙、侯小伟、范如强、张庆、何付德退赔被害人李良辉人民币十四万元;责令被告人王龙、侯小伟、范志刚、何洪春、金进宝退赔被害人孙超人民币八万元;责令被告人王龙、侯燕退赔被害单位太和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人民币六万五千元;责令被告人王龙、何洪春、侯燕退赔被害人桑传法人民币十万元;其他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四十六、扣押在案的二十八部手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十四份。369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界首市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14
发布时间
2020-12-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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