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沈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6171
执行依据文号
(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0670号
案号
(2020)皖0124执恢23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沈勇、鲍英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共同偿还原告钱东借款25万元及其利息2万元(利息按年利率6.00%自2013年8月26日计算至2014年12月26日,此后利息按年利率6.00%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案件受理费5350元,诉讼保全费2020元,合计7370元,由被告沈勇、鲍英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11
发布时间
2020-12-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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