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屈洋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2********363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304民初1410号 |
案号 |
(2020)陕0304执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白瑜婷、屈洋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共同清偿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000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办法: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6年7月21日起至2018年5月18日,按照月利率8.13‰计算;以本金5000000元为基数,自2018年5月19日起至2020年4月20日,按照月利率12.195‰计算; 以结欠本金为基数,自2020年4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还清之日止,按照月利率12.195‰计算);二、如被告白瑜婷、屈洋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付款义务,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对被告屈洋位于宝鸡市渭滨区经二路东段12号楼5层1号、4层1号房屋(房屋所有证号为宝鸡市房权证渭滨区第00065019、00065021)依法申请拍卖、变卖;就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有权在抵押范围内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宝鸡市陈仓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118元,减半收取31559元,由被告白瑜婷、屈洋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10-27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