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10321********3154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陕0304民初2171号
案号
(2022)陕0304执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范围内赔偿原告曹增气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误工费、护理费、鉴定费、交通费、维修费及施救费等共计21269.32元;二、由被告王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增气医疗费等共计1851.23元;三、被告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曹增气法医鉴定费240元;四、驳回原告曹增气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4元,减半收取252元,由原告曹增气承担40元,由被告王超承担21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省份
陕西
立案日期
2022-01-07
发布时间
2022-03-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其他规避执行,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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