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小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822********66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湘1021民初2397号 |
案号 |
(2020)湘1021执179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被告李小平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舒祖喜借款本金80 000元,并偿还原告舒祖喜利息12 800元(利息从2019年11月2日计算至2020年6月5日止,此后利息从2020年6月6日起以未偿还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本金偿还完毕之日为止);驳回原告舒祖喜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 195元,减半收取计1 097.5元,由被告李小平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桂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1-02 |
发布时间 |
2020-12-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