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静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2********41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381民初2377号 |
案号 |
(2018)湘0381执恢36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湖南新辉电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借款本金2211424.57元及利息(其中至2017年2月24日止的利息为91905.12元,2017年2月24日后的利息按双方约定计算)。二、被告沈静辉对上述义务在双方约定的最高额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对被告沈静辉、沈珂名下位于望春门办事处联盟村1组云门安置区11栋102、103的房屋、被告沈静辉名下位于望春门办事处桑梅路136号华龙嘉园二期16栋106号房屋在最高额抵押担保范围内有优先受偿的权利。四、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给付内容,限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86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2930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乡支行承担人民币930元,被告湖南新辉电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沈静辉、沈珂共同承担1200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8-09-11 |
发布时间 |
2018-12-21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