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静辉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0322********415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湘0381民初1779号 |
案号 |
(2019)湘0381执恢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湘乡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1、由被告沈静辉、湖南新辉电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偿还原告杨伟成借款人民币1800000元;2、由被告沈静辉偿还原告杨伟成借款人民70000元;3、由被告沈静辉支付原告杨伟成利息224000元,并自2014年12月27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两倍继续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以上给付内容,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24000元,由被告沈静辉、湖南新辉电器节能科技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湘乡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19-01-03 |
发布时间 |
2019-01-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