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杨凤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1124********325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4民初2293号
案号
(2020)皖1124执233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全椒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5一、被告杨凤林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程长生购房款28万元;二、被告南京东亭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程长生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928.50元,由被告杨凤林、南京东亭阁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全椒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1-13
发布时间
2020-12-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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