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任静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6********48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苏1204民初453号 |
案号 |
(2020)苏1204执135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江苏瑞海磨具有限公司所欠原告江苏长江商业银8行股份有限公司姜堰支行借款本金1650000元及利息,由被告江苏瑞海磨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底前向原告支付2020年1月、2月、3月按合同约定应支付的利息、于2020年4月底前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被告江苏瑞海磨具有限公司自2020年4月起每月向原告支付按合同约定的利息、自2020年第二季度起至2022年第二季度止每季度月末之前向原告各偿还借款本金30000元,剩余借款本金于2022年9月16日前向原告结清;原告放弃其余诉讼请求,双方以此结清;二、如被告江苏瑞海磨具有限公司不按上述期限履行,则原告有权从被告江苏瑞海磨具有限公司逾期之日起按借款本金1650000元(扣除已履行部分)及按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的利息、罚息一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9三、案件受理费19982元,依法减半收取9991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4991元,由被告江苏瑞海磨具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已预交,不需要法院退还,由被告江苏瑞海磨具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底前直接向原告给付;四、被告徐卫东、柳金红、徐佳骏、任静、洪根宝、韩红梅、全中和、柳金兰、泰州市鸿宇船舶设备有限公司、泰州市骏捷机电贸易有限公司对被告江苏瑞海磨具有限公司上述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江苏瑞海磨具有限公司追偿;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本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在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本院予以确认后即具有法律效力。10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07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