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泰州市海陵区华孟动力机械厂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974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苏1202民初3879号 |
案号 |
(2020)苏1202执1511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华孟动力机械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泰州市金太阳能源有限公司代偿款5482424.67元及利息(以5482424.67元为本金,自2019年7月18日起按照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被告泰州市海陵区亚盛车件厂、孟华俊、王晓梅对代偿款5482424.67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清偿后可向被告泰州市海陵区华孟动力机械厂追偿;二、驳回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10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1577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2177元,由原告负担2377元、诸被告连带负担49800元(此款原告已预交,诸被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江苏 |
立案日期 |
2020-07-13 |
发布时间 |
2020-12-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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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孟华俊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321202797443019W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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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海陵区九龙镇振东社区8-28号(泰州市葆德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内1幢一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