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牛蓝海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229********269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03民初977号 |
案号 |
(2020)冀0503执87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邢台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晋县贝兰德生态牧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邢台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借款本息3737961.49元及利息(利息数以3,737,961.49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4月28日开始至代偿资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承担违约金390,000元。二、被告牛兰福、赵文平、牛志涛、王欣芳、牛蓝海、河北万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9,830元由被告宁晋县贝兰德生态牧场负担,被告牛兰福、赵文平、牛志涛、王欣芳、牛蓝海、河北万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缴纳责任。判决如下:一、被告宁晋县贝兰德生态牧场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给原告邢台市中小企业融资担保服务中心借款本息3737961.49元及利息(利息数以3,737,961.49元为基数,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自2017年4月28日开始至代偿资金偿还完毕之日止),并承担违约金390,000元。二、被告牛兰福、赵文平、牛志涛、王欣芳、牛蓝海、河北万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案件受理费39,830元由被告宁晋县贝兰德生态牧场负担,被告牛兰福、赵文平、牛志涛、王欣芳、牛蓝海、河北万牛包装股份有限公司、河北云泰食用菌有限公司承担连带缴纳责任。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7-21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