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国庆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0331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皖0521民初317号 |
案号 |
(2020)皖0521执恢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吴国庆、陈宜兰归还所欠原告郝民华、汪兆珑借款本金300万元,并按月利率2%支付自2015年1月1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的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二、原告郝民华、汪兆珑有权以被告吴国庆、陈宜兰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当涂县姑孰镇西苑南路132号房产(房产证号201000004912,房地产他证2012字第03620号)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对上述债务中的300万元借款本金优先受偿。三、驳回原告郝民华、汪兆珑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5400元,由被告吴国庆、陈宜兰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当涂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1-10 |
发布时间 |
2020-12-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