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程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325********006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125民初1135号
案号
(2020)皖1125执22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定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程英、柏国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借款本金299797.23元及利息(以299797.23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3日至2020年1月3,按照年利率6.96%计算;以299797.23元为基数,自2020年1月4日起至款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9.048%计算);二、如被告程英、柏国祥不能按时足额还款,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远县支行有权对被告程英、柏国祥所有的位于定远县定城东城南路绿园小区8幢305室房产(产权证号:皖(2016)定远县不动产产权第003709号)行使抵押权,并就抵押物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受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分期手续费。案件受理费5842元,减半收取计2921元,由被告程英、柏国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定远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09-01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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