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许磊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21********08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5刑终100号
案号
(2020)皖0503执250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陶兆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12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二、被告人刘兴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三、被告人夏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四、被告人吴本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五、被告人王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六、被告人许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七、被告人李靓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八、对扣押的被告人陶兆俊手机二部,被告人刘兴亮手机一部,被告人夏斌手机一部,被告人吴本超手机一部,被告人王文手机一部、被告人许磊手机二部、银行卡九张、被13告人李靓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对已冻结的被告人陶兆俊、刘兴亮、吴本超、王文、夏斌、许磊、李靓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88062.01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陶兆俊、刘兴亮、夏斌、吴本超、王文、许磊、李靓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对被告人陶兆俊、刘兴亮、夏斌的出资本金共计12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原审被告人陶兆俊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上诉人陶兆俊敲诈勒索被害人陶承禄25000元、敲诈勒索被害人周俊47400元、敲诈勒索被害人金晶44983元、敲诈勒索被害人汤涛91200元证据不足;2、原判认定上诉人陶兆俊敲诈勒索张娴100000元未遂系事实认定错误;3、上诉人陶兆俊与张娴、金晶系民间借贷纠纷,上诉人陶兆俊的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4、上诉人陶兆俊针对同一被害人张娴、金晶,不应分别构成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应该按照一罪处理;5、原判对上诉人陶兆俊量刑过重,二审期间被害人汤涛、金晶、刘吻对上诉人陶兆俊的行为表示谅解,可以从宽处罚,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辩护人提出相同的辩护意见,并当庭提交被害人汤涛、金晶、刘吻谅解书各一份。原审被告人刘兴亮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其认罪认罚,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认为:1、上诉人刘兴亮在犯罪中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2、上诉人刘兴亮具有立功表现,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14原审被告人夏斌上诉提出:1、上诉人夏斌没有参与对被害人金晶的敲诈勒索,不应对该部分数额负责;2、上诉人在一个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支配下,实施套路贷行为,应认定为一罪,不应数罪并罚;3、原判决罚金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原审被告人吴本超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上诉人吴本超参与诈骗张娴100500元系认定事实错误;2、原判认定上诉人吴本超参与敲诈勒索张娴10000元(未遂)证据不足,请求二审法院依法改判。其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吴本超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金晶、刘吻并取得二人谅解,请求二审法院依法从轻处罚,并当庭提交被害人金晶、刘吻的谅解书各一份。原审被告人王文上诉提出:1、原判认定上诉人王文参与诈骗张娴100500元证据不足,针对张娴的放贷催收行为不应分别认定诈骗罪和敲诈勒索罪,应按一罪处理;2、上诉人没有参与对被害人周俊、陈学龙的敲诈勒索;3、上诉人在本案中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减轻处罚。其辩护人还认为:1、原判对上诉人王文所处罚金刑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调整,并当庭提交汤涛谅解书一份。原审被告人许磊上诉提出:其在本起案件中应该认定为从犯,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二审期间,其家属积极赔偿被害人刘吻并取得谅解,原判量刑过重、判处罚金刑过高,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15见,并当庭提交刘吻谅解书一份。原审被告人李靓上诉提出:其在本案中所起作用较小,应当认定为从犯,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从轻处罚。其辩护人提出了相同的辩护意见。马鞍山市人民检察院出庭检察员认为: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鉴于部分上诉人在二审期间积极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建议二审法院综合考虑,公正判决。经审理查明:(一)恶势力犯罪集团事实被告人陶兆俊、刘兴亮、夏斌、吴本超、王文、许磊、李靓均涉足小额贷款放贷业务,并因业务往来而结识。在逐步获悉小额贷款放贷行业滋生的“套路贷”非法牟利模式后,为攫取非法利益,2016年底,被告人陶兆俊、刘兴亮、夏斌三人商议共同出资(至少120000元)合伙从事小额贷款放贷业务,并于2017年1月正式设立“马鞍山远大信息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由陶兆俊负责公司整体管理、刘兴亮负责家访及催收、夏斌负责招揽业务。为进一步开展、扩大“套路贷”业务,陶兆俊、刘兴亮、夏斌陆续邀集吴本超、王文、许磊、李靓等人加入远大公司,专门从事催收工作,并逐步形成了以陶兆俊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16该恶势力犯罪集团假借民间借贷之名,通过微信朋友圈、同行介绍等渠道对外虚假宣传“利息低、放款快、无抵押”,诱骗被害人前来借款。待被害人前来公司借款时,再利用被害人急需借款心理,与被害人签订各种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合同,并约定每22天或一个月为一个还款周期,每个还款周期的利息为10%至15%,直至将本金还完为止,同时还设置苛刻的违约条件及后果。放款时,陶兆俊等人会以所谓的“行业规矩”为由扣除首期利息、服务费、上门费等各种名目的费用,致使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出借金额,但被害人仍需按照合同约定的出借金额进行还本付息。为掩盖被害人实际到手金额远低于合同约定的出借金额这一真相,在放款时会要求被害人手持借条及对应数额的假币(俗称“练功券”)进行拍照,以制造虚假给付资金的证据。放款后,一旦被害人出现逾期、超时还款或向第三方借款的情形则会被陶兆俊等人认定违约,并通过言语威胁以及滋扰、聚众造势等“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虚增债务,从而达到非法占有被害人财物的目的。2017年11月,因陶兆俊、刘兴亮、夏斌三人产生矛盾,刘兴亮、夏斌从陶兆俊处撤回出资。以陶兆俊为首的恶势力犯罪集团通过“套路贷”模式,有组织地反复实施多起敲诈勒索、诈骗犯罪,严重扰乱了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二)恶势力犯罪集团的具体犯罪事实171、敲诈勒索事实(1)2016年12月19日,被害人陶承禄在陶兆俊、刘兴亮、夏斌处借款50000元,签订了100000元的借条,实际到手39000元。因未按时还款被认定违约。陶兆俊等人将陶承禄喊至办公室,使用威胁手段向其索债,后陶承禄被迫支付64000元。陶承禄被敲诈勒索金额25000元。(2)2016年12月19日,被害人周俊在陶兆俊、刘兴亮、夏斌处借款20000元,签订了60000元的借条,实际到手13500元。放款后,周俊共支付利息16000元,因在别处借款被认定违约。2017年3月27日,陶兆俊、刘兴亮、夏斌、吴本超、许磊、王文等人采用威胁手段向周俊索要60000元,后周俊被迫支付44000元,并交付两条硬盒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900元)。周俊被敲诈勒索金额47400元。(3)2017年3月6日,被害人刘吻至远大公司借款10000元,签订了10000元的借条,实际到手6000元。因在别处借款被认定违约,后陶兆俊、吴本超、许磊等人使用威胁手段向刘吻索要30000元,刘吻被迫支付30000元。刘吻被敲诈勒索金额24000元。(4)2017年3月9日,被害人俞应飞至远大公司借款8000元,签订了20000元的借条,实际到手5500元。放款后,俞应飞共支付利息1800元,因未按时还款被认定违约。后刘兴亮、吴本超、许磊、李靓、沈雁文(未到案)至俞应飞18家中逼债,俞应飞被迫支付20000元。俞应飞被敲诈勒索金额16300元。(5)2017年3月21日,被害人陈学龙在陶兆俊、刘兴亮、夏斌处借款20000元,并签订了60000元的借条,实际到手14500元。陶兆俊故意安排陈学龙到别处借款并以此为由认定其违约,后陶兆俊、刘兴亮、夏斌、吴本超、王文、许磊、李靓、沈雁文(未到案)等人使用威胁手段向陈学龙索债,陈学龙被迫支付23000元。陈学龙被敲诈勒索金额8500元。(6)2017年6月5日,被害人金晶至远大公司借款20000元,签订了40000元的借条,实际到手12000元。放款后,金晶共支付利息16983元,因在别处借款被认定违约。后陶兆俊、吴本超逼其继续还款,金晶被迫支付40000元。金晶被敲诈勒索金额44983元。(7)2017年11月11日,被害人汤涛以车辆抵押向陶兆俊借款,签订了70000元的借条,实际到手50000元。此后,汤涛共支付利息76200元,因未按时还款被认定违约。陶兆俊、王文采用威胁手段向汤涛索要90000元,汤涛被迫支付65000元。汤涛被敲诈勒索金额91200元。2、诈骗事实(1)2017年3月,被害人张娴至远大公司向陶兆俊借款50000元,实际到手38000元。放款后,张娴共支付利息126500元(截至2017年11月共支付利息58100元)。2017年1910月26日,被害人张娴向陶兆俊借款30000元,实际到手23100元。放款后,张娴共支付利息35100元。2018年7月,陶兆俊、吴本超、王文向张娴索要100000元,张娴因无力支付逃至外地。张娴被诈骗金额100500元,其中刘兴亮、夏斌参与诈骗金额20100元。(2)2017年12月4日、2018年2月8日、2018年5月29日,被害人金晶分三次向陶兆俊借款共计60000元,实际到手共计37500元。放款后至2019年5月,金晶共支付利息191538元。金晶被诈骗金额154038元。(三)非恶势力犯罪集团的犯罪事实1、敲诈勒索事实(1)2016年10月31日,被害人郭大俊以车辆抵押向戴振浩借款20000元,签订了60000元借条,实际到手10000元,支付一条软盒中华香烟(价值人民币700元)作为上门费。此后,郭大俊共支付利息15600元,同年12月5日被认定违约。戴振浩、端伟伟、卜俊、陶安龙(四人均另案处理)、许磊使用威胁手段向郭大俊索要违约金,后郭大俊被迫支付40000元。郭大俊被敲诈勒索金额46300元。(2)2017年4月10日,被害人占永生以车辆抵押向许磊借款40000元,签订了80000元的借条,实际到手29000元。此后,占永生支付利息共4800元,后因未按时还款被认定违约。许磊、吴本超使用威胁手段逼占永生按借条数额还款,后20占永生被迫支付80000元。占永生被敲诈勒索金额55800元。(3)2017年9月,被害人王敬向李靓借款10000元,签订了14000元的借条,实际到手7720元。此后,王敬陆续支付利息共计1560元,后因未按时还款被认定违约。李靓带人向王敬及其哥哥王虎索债,后王虎被迫支付10000元。王敬被敲诈勒索3840元。2、诈骗事实2017年3月11日,被害人陶承禄向刘兴亮借款50000元,签订了100000元的借条,实际到手42000元。放款后,陶承禄共支付利息50000元。陶承禄被诈骗金额8000元。另查明:2019年4月23日,上诉人陶兆俊、李靓被抓获归案;2019年4月26日,上诉人夏斌、吴本超、王文、许磊被抓获归案;2019年5月19日,上诉人刘兴亮被抓获归案。上诉人刘兴亮、李靓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后,马鞍山市公安局花山分局依法扣押、查封、冻结了各被告人的财产及账户。2019年9月25日,上诉人李靓的亲属代为赔偿被害人王敬损失3900元,并已取得被害人谅解。上述事实已为一审判决书列明的相关证据证实,所列证据均经一审、二审当庭举证、质证属实,本院依法予以确认。二审期间,被害人汤涛对上诉人陶兆俊、王文的行为予以谅解,被害人刘吻对上诉人陶兆俊、吴本超、许磊的行为予以谅解,21被害人金晶对上诉人陶兆俊、吴本超的行为予以谅解,此事实有经二审举证、质证属实的谅解书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陶兆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上诉人陶兆俊敲诈勒索被害人陶承禄25000元、敲诈勒索被害人周俊47400元、敲诈勒索被害人金晶44983元、敲诈勒索被害人汤涛91200元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陶兆俊等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假借民间借贷之名,以“利息低、放款快、无抵押”等为诱饵,诱骗被害人签订各种明显不利于被害人的借款协议,通过收取服务费、上门费、扣除首期利息等各种名目的费用,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事实、恶意认定违约等方式为被害人设置“套路”,并通过言语威胁以及滋扰等“软暴力”手段向被害人索要虚增债务,该行为符合敲诈勒索罪构成要件,成立敲诈勒索罪。原判认定上述四被害人被敲诈勒索的犯罪数额,有各上诉人的供述、各被害人的陈述以及相关转账记录、银行流水明细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故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陶兆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陶兆俊与张娴、金晶系民间借贷纠纷、该行为不符合诈骗罪构成要件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区分民间借贷纠纷还是“套路贷”,主要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本案中,陶兆俊等人通过虚增贷款金额、制造虚假给付事实等“套路”方式,达到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其非法占有的主观故意明22显,应该认定为诈骗罪,故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陶兆俊、吴本超、王文及其各自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三上诉人敲诈勒索张娴100000元未遂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本案在案上诉人陶兆俊、吴本超、王文的供述、被害人张娴的陈述、证人张亚林的证言能够证实,陶兆俊等人在向张娴索要债务的过程中,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在双方未谈妥且在张娴躲债之后陶兆俊等人并未继续向张娴父母索债,故不宜认定为敲诈勒索罪未遂,对上诉人及其辩护人的相关合理意见,本院依法予以采纳。关于上诉人夏斌及其辩护人提出上诉人夏斌没有参与对被害人金晶的敲诈勒索,不应对该部分数额负责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陶兆俊、刘兴亮、夏斌的供述能够证实三人共同出资实施套路贷犯罪行为的事实,被害人金晶借款的时间为2017年6月份,而上诉人夏斌、刘兴亮于2017年11月撤回出资,且夏斌、刘兴亮参与了撤资之前犯罪的分红,故上诉人夏斌应当对敲诈勒索金晶的犯罪事实承担责任。故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陶兆俊及其辩护人提出的上诉人陶兆俊针对被害人金晶的相关犯罪事实中,不应分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诈骗罪,应按照一罪处理以及上诉人夏斌及其辩护人提出夏斌所犯敲诈勒索、诈骗犯罪事实,系基于一个非法占有目的,应当23按照一罪处理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陶兆俊等人分别针对被害人金晶不同笔借款行为实施敲诈勒索、诈骗犯罪,应当分别定罪处罚。上诉人夏斌分别参与敲诈勒索被害人陶承禄、周俊、刘吻等6人以及参与诈骗张娴事实,应当分别认定为敲诈勒索罪和诈骗罪,故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吴本超、王文及各自辩护人提出的原判认定吴本超、王文参与诈骗张娴100500元证据不足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根据上诉人陶兆俊、吴本超、王文等人的供述,吴本超、王文对“套路贷”犯罪的虚增债务、肆意违约、暴力催收等行为模式系明知,该二人明知陶兆俊等人实施“套路贷”犯罪仍然参与对借款人的催收行为,故吴本超、王文与陶兆俊存在共同非法占有张娴财产的主观故意,虽然该二人对张娴的实际借款数额、归还利息数额并不明知,但系犯罪分工不同所致,吴本超、王文仍然应当与陶兆俊共同承担诈骗的责任。故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王文及其辩护人提出王文没有参与对被害人周俊、陈学龙敲诈勒索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王文参与敲诈勒索被害人周俊、陈学龙的事实,有被害人的陈述、辨认笔录、上诉人夏斌、刘兴亮的供述在卷佐证,证据间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犯罪事实,故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24关于上诉人陶兆俊的辩护人提出原判认定陶兆俊为恶势力集团首要分子证据不足的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陶兆俊、刘兴亮、夏斌三人成立远大公司,共同出资实施“套路贷”犯罪,并由陶兆俊负责公司主要业务。后为了扩大业务陶兆俊又邀集了主要的催收人员吴本超、王文加入公司,且刘兴亮、夏斌离开公司后,陶兆俊仍然带领吴本超、王文继续实施“套路贷”犯罪。因此,上诉人陶兆俊占据着主导地位,其是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应当认定为首要分子。故此该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刘兴亮、王文、许磊、李靓及各自辩护人提出上述四人应当认定为从犯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上诉人刘兴亮与陶兆俊、夏斌共同出资成立远大公司,共同实施套路贷犯罪,刘兴亮负责家访及债务催收,参与远大公司的分红,积极参加恶势力犯罪集团,系首要分子之外的主犯。上诉人王文、许磊、李靓作为恶势力犯罪集团成员,积极参与对借款人的催收,在其参与的共同犯罪中的作用较大,不宜认定为从犯。故此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刘兴亮及其辩护人提出的刘兴亮具有立功情节的上诉理由和辩护意见,经查无相关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本院认为,上诉人陶兆俊、刘兴亮、夏斌、吴本超、王文、许磊、李靓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言语威胁、暴力等方25式,强索他人财物,其中陶兆俊敲诈勒索人民币257383元,上诉人刘兴亮、夏斌敲诈勒索人民币166183元,上诉人吴本超敲诈勒索人民币196983元,上诉人王文敲诈勒索人民币147100元,上诉人许磊敲诈勒索人民币198300元,均数额巨大;上诉人李靓敲诈勒索人民币2864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上诉人陶兆俊、刘兴亮、夏斌、吴本超、王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其中陶兆俊骗取人民币254538元,吴本超、王文骗取人民币100500元,均数额巨大;刘兴亮骗取人民币28100元,夏斌骗取人民币20100元,均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在涉及被害人张娴的相关犯罪事实中,陶兆俊、吴本超、王文未采用明显的暴力或者威胁手段,原判认定上诉人陶兆俊、吴本超、王文三人向张娴索要债务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未遂不当,本院依法予以纠正。陶兆俊、刘兴亮、夏斌、吴本超、王文、许磊、李靓等人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系犯罪集团。该犯罪集团成员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是恶势力犯罪集团,依法从严惩处。其中,陶兆俊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系犯罪集团首要分子;夏斌、刘兴亮积极参加犯罪集团,系首要分子之外的主犯;吴本超、王文、许磊、李靓在犯罪集团中所起作用相对较26小,酌情从轻处罚。刘兴亮、李靓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吴本超有前科,酌情从重处罚。李靓退赔被害人王敬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陶兆俊赔偿汤涛、刘吻、金晶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吴本超赔偿刘吻、金晶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许磊赔偿刘吻的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王文赔偿汤涛的损失并取得谅解,均可酌情从轻处罚。陶兆俊、刘兴亮、夏斌、吴本超、王文犯有数罪,应当予以数罪并罚。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维持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3刑初323号刑事判决第二项、第三项、第七项、第八项,即“二、被告人刘兴亮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三、被告人夏斌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27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七、被告人李靓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八、对扣押的被告人陶兆俊手机二部,被告人刘兴亮手机一部,被告人夏斌手机一部,被告人吴本超手机一部,被告人王文手机一部、被告人许磊手机二部、银行卡九张、被告人李靓手机一部,依法予以没收;对已冻结的被告人陶兆俊、刘兴亮、吴本超、王文、夏斌、许磊、李靓名下银行账户内的资金共计88062.01元,依法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责令被告人陶兆俊、刘兴亮、夏斌、吴本超、王文、许磊、李靓继续退赔违法所得;对被告人陶兆俊、刘兴亮、夏斌的出资本金共计120000元,予以追缴,上缴国库。”二、撤销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9)皖0503刑初323号刑事判决第一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即“一、被告人陶兆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四、被告人吴本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五、被告人王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28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六、被告人许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三、上诉人陶兆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八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4日起至2032年10月23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四、上诉人吴本超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10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五、上诉人王文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五2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6年4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六、上诉人许磊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4月27日起至2025年4月26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23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