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柴智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826********005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826民初3149号 |
案号 |
(2020)皖0826执恢24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宿松县柴智木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返还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6万元及利息(2017年12月30日至2018年12月30日按年利率6.525%计息;2018年12月31日至还清借款之日,按年利率9.7875%计息)。二、原告安徽宿松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告宿松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宿松县孚玉镇府后街北侧翰林路东侧凤凰小区4幢商铺15的房地产〔不动产单元号:340826008005gb00016f00010014,不动产权证号:皖(2017)宿松县不动产权第0002828号〕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第一项判决的范围内优先受偿。被告宿松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抵押担保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松7县柴智木业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宿松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柴智对第一项判决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还款责任。被告宿松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柴智承担连带共同保证还款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宿松县柴智木业有限公司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3400元,减半收取6700元,由被告宿松县柴智木业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宿松智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柴智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宿松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12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