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陈兵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2930********6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426民初1440号
案号
(2020)湘0426执101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祁东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原告唐美春、李孝涵、李博文、周桂英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209,065.55元,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清支公司在湘dc3606重型半挂牵引车的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48,000元给原告唐美春、李孝涵、李博文、周桂英;剩余损失1,161,065.55元(1,209,065.55元-48,000元)的50%部分属湘dc3606重型半挂牵引车一方责任由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清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赔偿400,000元给原告唐美春、李孝涵、李博文、周桂英;上述赔偿款共计448,000元;二、下余损失180,532.78元[(1,209,065.55元-48,000元)×50%-400,000元]由被告陈兵负担,因被告陈兵已向原告唐美春、李孝涵、李博文、周桂英支付了70,000元,故被告陈兵还应赔偿110,532.78元给原告唐美春、李孝涵、李博文、周桂英;三、被告祁东县志腾物流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二项确定被告陈兵所负责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四、剩余损失580,532.78元(1,209,065.55元-48,000元)的50%部分属湘d6z128号小型普通客车一方责任由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公司在湘d6z128号承保的车上人员座位险(乘客)赔偿限额赔偿10,000元,下余损失570,532.78元(580,532.78元-10,000元)由被告周国云负担;因被告周国云已向原告唐美春、李孝涵、李博文、周桂英支付了100,000元,故被告周国云还应赔偿原告唐美春、李孝涵、李博文、周桂英470,532.78元;五、驳回原告唐美春、李孝涵、李博文、周桂英的其他诉讼请求。限负有赔偿义务的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双清支公司、陈兵、祁东县志腾物流有限公司、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沙支公司、周国云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4,502元,被告陈兵与被告祁东县志腾物流有限公司连带负担7251元,被告周国云负担7251元。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祁东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1-02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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