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湛江市恒生铝业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157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3)湛遂法杨民初字第13号 |
案号 |
(2018)粤0823执6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限被告蔡振光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钟锦华借款45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450万元作为本金,若月利率2%未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按月利率2%自2013年10月17日计至还清日止;若月利率2%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则按中国人民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自2013年10月17日计至还清日止。)。 二、被告湛江世邦电器有限公司、湛江光扬电器有限公司、湛江市恒生铝业有限公司、劳华丽、珠海市新恒生电器有限公司、蔡振耀、蔡恒星、湛江市恒生实业有限公司、刘菲、冯晓霞对本判决第一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款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42800元,保全费5000元共47800元由被告蔡振光、湛江世邦电器有限公司、湛江光扬电器有限公司、湛江市恒生铝业有限公司、劳华丽、珠海市新恒生电器有限公司、蔡振耀、蔡恒星、湛江市恒生实业有限公司、刘菲、冯晓霞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遂溪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8-02-07 |
发布时间 |
2018-05-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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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蔡恒星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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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湛江市官渡工业园C区恒业路1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