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吴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22********663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222民初1371号
案号
(2020)皖0222执157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繁昌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11一、确认原告繁昌县吴超窗帘店与被告徐欢欢劳动关系解除。二、原告繁昌县吴超窗帘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被告徐欢欢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护理费、医疗费、鉴定费、伙食补助费共计194096元(已扣减繁昌县吴超窗帘店先行支付给徐欢欢的12000元)。三、驳回原告繁昌县吴超窗帘店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元(原告已预交),保全费1520元(被告已预交),由原告繁昌县吴超窗帘店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09
发布时间
2020-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转移财产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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