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尹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423********029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1522民初1290号 |
案号 |
(2020)皖1522执24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聂中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偿还原告刘祥借款6.5万元及利息(其中3.5万元利息自2019年2月21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款清时止,3万元利息自2019年3月28日起按月息1.5%计算至款清时止);二、被告聂中奇于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支付欠原告刘祥借款利息17400元;三、被告尹飞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驳回原告刘祥其他诉讼请求。4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39元,减半收取计1219.5元,由聂中奇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霍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0-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