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红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621********0338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621民初111号
案号
(2020)皖0621执423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濉溪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邵红勤、朱立恒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张华借款本金32979.79元及利息(2018年3月24日至2018年8月16日期间未还的利息144.07元及62018年8月17日之后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至付清为止的利息)。二、驳回原告张华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20元,由被告邵红勤、朱立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濉溪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2-01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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