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周英仁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181********00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湘0181民初4271号
案号
(2019)湘0181执308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浏阳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浏阳市联胜烟花制造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李本红货款和借款共计人民币6939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69390元为基数,自2019年5月20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周英仁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86元,减半收取793元,保全申请费734元,共计1527元,由浏阳市联胜烟花制造厂、周英仁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19-08-01
发布时间
2019-08-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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