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冯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21321********3630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苏1311民初8065号
案号
(2019)苏1311执74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宿迁市宏胜车辆制造厂、冯斌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偿还原告唐建胜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自2018年10月9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330元,减半收取1665元,由二被告负担(原告已预付,待被告履行义务时一并给付)。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苏
立案日期
2019-02-19
发布时间
2019-05-21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关联被执行人
案号
(2019)苏1311执745号
立案日期
2019-02-19
执行法院
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
执行标的
1546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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