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梅峰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30724********011X
执行依据文号
(2018)湘0724民初1131号
案号
(2020)湘0724执恢2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临澧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张梨梨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70000元,支付利息8601.39元,并从2018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10.147‰按本金270000元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二、董鹤林、龚大妹对上述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偿还责任后有权向梅峰、张梨梨追偿;三、梅峰、张梨梨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偿还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60000元,支付利息3288.25元,并从2018年6月27日起按月利率9.225‰按本金160000元支付利息至清偿之日止;四、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对龚德井、张玉珍的抵押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湖南临澧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479元,减半收取计2739元由梅峰、张梨梨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省份
湖南
立案日期
2020-11-24
发布时间
2020-12-2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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