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32624********004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湘0525民初1505号 |
案号 |
(2020)湘0525执150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洞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杨雕偿还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200000元,利息34718.67元(2014年9月15日至2019年6月10日止)及结清日止利息(利息按合同约定月利8.1‰计算,逾期利率在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20%确定),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被告杨芳对被告杨雕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驳回原告湖南洞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410元,由被告杨雕、杨芳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洞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湖南 |
立案日期 |
2020-12-09 |
发布时间 |
2020-12-2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