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季强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0521********403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皖0503民初5004号 |
案号 |
(2020)皖0503执13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解除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与被告季强云、孙克凤签订的《个人住房(商业用房)借款合同》中的借款部分;二、被告季强云、孙克凤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鞍山市分行借款本金217405.1元,利息9349.94元、罚息1704.55元(利息、罚息计算至2019年7月19日),合计228459.59元,并按照合同约定计息标准(基准利率上浮65%)向原告支付自2019年7月20日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4三、若被告季强云、孙克凤不能履行上述还款义务,原告马鞍山建设银行有权行使抵押权,以马鞍山汽配大市场14-103、14-104号房屋及所分摊国有土地使用权折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727元,财产保全费1670元,由季强云、孙克凤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6-01 |
发布时间 |
2020-12-2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