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夏文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521********051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皖0521刑初112号
案号
(2020)皖0521执恢24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当涂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夏文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犯聚众114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二、被告人夏家政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犯非法制造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六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三、被告人王文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四万元。四、被告人许强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五、被告人褚昆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撤销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2014)花刑初字第00084号刑事判决中对褚昆犯寻衅滋事罪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与原判有期徒115刑十个月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六、被告人毕峰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七、被告人韦宗军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八、被告人项云海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五千元。九、被告人杭俊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十、被告人朱富贵犯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上列被告人的刑期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夏文的刑期自2018年11月7日起至2038年11月6日止;被告人夏家政的刑期自2018年11月9日起至2036年11月8日止;被告人王文军的刑期自2018年12月14日起至2025年6月13日止;被告人许强的刑期自2018年10月30日起至2025年4月29日止;被告人褚昆的刑期自2018年10月28日起至2024年10月27日止;被告人毕峰的刑期自2018年10月25日起至2023年10月24日止;被告人韦宗军的刑期自2018年11月10日起至2023年8月9日116止;被告人项云海的刑期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3年4月22日止;被告人杭俊的刑期自2018年11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被告人朱富贵的刑期自2019年5月17日起至2022年5月16日止;被告人夏家政、王文军、许强、褚昆、毕峰、韦宗军、项云海、杭俊、朱富贵的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十一、公安机关扣押的违禁品及被告人王文军的作案工具皖btw610沃尔沃红色轿车一辆,予以没收,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置;夏家政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夏文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元、王文军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项云海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千元、韦宗军退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一万三千五百元,共计人民币三万九千五百元,予以没收,由本院上缴国库;继续追缴被告人夏文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万五千元、夏家政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十四万三千元、王文军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百元、许强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三千元、褚昆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三千元、毕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二万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当涂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0-21
发布时间
2020-12-2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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