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蔡明岗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10321********461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陕0304民初1632号 |
案号 |
(2020)陕0304执9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在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张春霞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13120.60元(不含鉴定费及被告先行垫付款);二、由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市陈仓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张春霞法医鉴定费2400元;三、由被告蔡明岗于本判决生效后15日内赔偿原告张春霞医疗费等各项经济损失15984.30元(已扣除被告蔡明岗先行垫付款);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张春霞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152元,减半收取1576元,由被告蔡明岗负担946元,由原告张春霞负担630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陕西 |
立案日期 |
2020-11-04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