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河北金都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0094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冀0534民初1679号 |
案号 |
(2020)冀0534执57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敬梾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9,994.20元及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285,228.18元,并以本金1,459,994.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计算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若被告孙敬梾到期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编号0001535的仓单(仓单载明货物为25吨钒铁)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孙敬梾继续清偿;三、被告河北金都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孙敬梾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在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质权后不获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河北金都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敬梾追偿;五、驳回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507元,减半收取计10,254元,由被告孙敬梾与被告河北金都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担负。判决如下:一、被告孙敬梾在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459,994.20元及截至2019年8月20日的利息285,228.18元,并以本金1,459,994.2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2.75‰计算支付自2019年8月21日起至借款本金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二、若被告孙敬梾到期不能履行上述义务,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有权以编号0001535的仓单(仓单载明货物为25吨钒铁)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质物所得价款优先受偿;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被告孙敬梾继续清偿;三、被告河北金都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对被告孙敬梾上述第一项确定的付款义务在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使质权后不获清偿部分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告河北金都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孙敬梾追偿;五、驳回原告河北清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507元,减半收取计10,254元,由被告孙敬梾与被告河北金都铁合金集团有限公司共同担负。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清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0-09-02 |
发布时间 |
2020-12-2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郎凤雨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130534700944088C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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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清河县珠江街59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