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国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01********06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皖0124刑初89号 |
案号 |
(2020)皖0124执197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夏登田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张国祥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犯受贿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8年9月4日起至2019年3月3日止。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对暂扣被告人张国祥的违法所得人民币五万七千元、被告人夏登田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八万八千一百六十五元一角六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由暂扣机关负责处理;对被告人夏登田的其余违法所得人民币二千三百零八元,继续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25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08-02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