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黄进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2622********0272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0124民初4900号
案号
(2020)皖0124执310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庐江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黄进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小龙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500000元本金利息自2016年7月5日计算至款清之日,其中400000元本金利息自2018年1月2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在黄进平实际还款时,将其已支付的利息66000元予以扣减);二、驳回原告王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27元,由原告王小龙负担580元、被告黄进平负担185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0-12-25
发布时间
2020-12-2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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