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黄进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42622********027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皖0124民初4900号 |
案号 |
(2020)皖0124执310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黄进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归还原告王小龙借款本金900000元及利息(按月利率2%,其中500000元本金利息自2016年7月5日计算至款清之日,其中400000元本金利息自2018年1月26日计算至款清之日;在黄进平实际还款时,将其已支付的利息66000元予以扣减);二、驳回原告王小龙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9127元,由原告王小龙负担580元、被告黄进平负担1854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庐江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安徽 |
立案日期 |
2020-12-25 |
发布时间 |
2020-12-2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